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