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