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