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