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2年)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向专家咨询委委员征询意见,委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期限内出具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书应当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由本人签名确认,中国证监会留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