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