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国有股东决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资产重组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涉及标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3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