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章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六条 第十一章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第六十六条 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