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方式、数量、价格,募集资金用途,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