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四条 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