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有股东拟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