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二十六条 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