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