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该机构出具的文件。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