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持有人的名称、住所;

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

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