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