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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定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六十六条 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依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3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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