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