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