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