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传播媒介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