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