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