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