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