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