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