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