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