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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统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制定本规定。 二、 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5年制定的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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