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