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库区河道管理 第三十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库区河道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