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九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九条 三峡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