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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建设成果损毁的,按照国家关于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纳入项目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