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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423条

第91.423条 高空飞行的氧气设备

任何航空器在机舱的大气压力高于3000米(10000英尺)的飞行高度上运行时,应当带有供下述人员使用的充足的呼吸用氧:

舱内大气压力在3000米(10000英尺)至4000米(13000英尺)之间的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时,能在该运行时间内向所有机组成员和10%的乘客供氧;

舱内大气压力高于4000米(13000英尺)的全部运行时间内,能向所有机组成员和乘客供氧;

为满足上述呼吸用氧的供应,必须装备适当的氧气储存与分配装置。

任何增压的航空器应当带有充足的呼吸用氧,以保证在航空器失压时使任何载人舱室的大气压力高于3000米(10000英尺)的全部时间内,能够根据实施飞行的环境状况按照本条(a)的规定为所有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氧气。

当增压的航空器在大气压力高于7600米(25000英尺)的高度飞行或在大气压力高于7600米(25000英尺)的高度飞行但不能在4分钟内安全下降到大气压力等于4000米(13000英尺)的高度时:

必须能为客舱中的乘员提供不少于10分钟的氧气;

必须装备可自动脱落的氧气设备,氧气分配装置的总数必须超过乘客和客舱乘务组座位数的10%;

必须装备在任何危险的失压情况下向驾驶员提供明确警告的装置。

当增压的飞机在10500米(3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时,操纵飞机的一名驾驶员应当戴上(扣紧并封严)、启用氧气面罩,该面罩应当能一直供氧或当飞机座舱气压高度超过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4000米(13000英尺)时自动供氧,但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或其以下高度,如果有两位驾驶员操纵飞机,并且每位驾驶员都有在5秒钟内即能用单手从待用位置戴上面部的能供氧和正确固定并密封的快戴型氧气面罩,则所有驾驶员不必戴上并使用氧气面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