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401条

第91.401条 民用航空器的合格证要求

除第91.613条规定外,运行民用航空器时,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证件:

适用的现行适航证件(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该航空器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在国外登记的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时,国外民航当局颁发的该航空器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运行民用航空器时,本条(a)所要求的适航证件或按第91.613颁发的特许飞行证应当展示在客舱或驾驶舱的入口处,以便乘客或机组清晰可见。

运行在客舱内或行李舱内安装有燃油箱的航空器时,应当将按照CCAR-43部批准该安装的表格或者等校表格的复印件放在该航空器上。

除经局方批准外,运行涡轮动力飞机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时,应当符合CCAR-34部的燃油排泄和排气要求、CCAR-36部的噪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