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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8条

第91.8条 飞行机组的一般规定

飞行机组的组成和人数不得少于飞行手册或其他与适航证有关的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机长必须保证每个飞行机组成员持有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具有适当等级并且现行有效的执照,并且机长必须对飞行机组成员保持其胜任能力表示满意。

机长必须负责确保:

如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因受伤、患病、疲劳、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不得开始飞行;

当飞行机组成员由于疲劳、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损害导致执行任务的能力显著降低时,不得越过最近的合适机场继续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