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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89条

第91.189条 II类和III类运行的规则

驾驶民用航空器实施II类或III类运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飞行机组必须由一名机长和一名副驾驶组成,这些驾驶员必须持有CCAR-61部中规定的相应等级和II类或III类运行许可;

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对所用航空器与程序具有足够的知识和熟练的技术;

操纵驾驶员前方仪表板上具有所用飞行控制引导系统的相应仪表。

除经局方批准外,实施II类或III类运行时,所需的每一地面设备和相关的机载设备必须工作正常。

在本条中,当所用的进近程序规定并要求使用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时,批准的决断高是指下列高度中的最高值:

进近程序规定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

给机长规定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

根据航空器设备所规定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

航空器驾驶员在规定使用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的II类或III类进近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在批准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以下继续进近:

该航空器处于能够以正常下降率的机动飞行位置上,可以将飞机正常着陆在预定着陆的跑道接地区内。

至少建立了下列一种着陆跑道目视参照物,并清晰可见:

进近灯光系统。除非红色跑道末端灯或红色跑道边灯是清晰可见和可辨认的,否则不得下降到离接地区标高以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标志。

(iv)跑道入口灯。

接地区域或接地区域标志。

(vi)接地区域灯。

除经局方批准外,航空器驾驶员在接地前任何时候如果不能建立本条(d)款要求的目视参考,必须立即执行相应的复飞程序。

实施无决断高的III类运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只有在符合局方批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时,方可着陆。

本条(a)款到(f)款不适用于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颁发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所实施的运行。按本章运行的任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不得做根据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颁发的合格证的持有人所实施的II类或III类运行,除非该运行是按照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