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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附录

附录 A 术语解释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到达的民用机场。

一般国内运输机场:是指有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到达的运输类机场。

一般国际运输机场:是指除局方指定的特别繁忙机场之外的国际机场。

特别繁忙运输机场:是指由局方指定的交通流量较大的国际机场,包括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和广州新白云机场。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是指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之外的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飞行的航空器运营人。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是指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实施私用飞行的航空器运营人。

大型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任一情况的航空器:

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大型飞机;

涡轮多发飞机;

最大起飞全重3180千克以上的大型旋翼机。

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按照与所有权人之间签定的协议为所有权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局方审定取得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的航空器运营人。

部分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代管航空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部分产权所有权人拥有,并且至少有一架航空器由不止一个所有权人拥有;

每个所有权人在一架或一架以上代管航空器上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在所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之间签有相互干租交换航空器的协议;

签定了多年有效的部分产权项目协议,包括部分财产所有权、部分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和代管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等方面的内容。

完全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代管航空器的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完全产权;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签定了多年有效的完全产权项目协议,包括财产所有权、完全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是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包含的一种用于解决航空器调配问题的协议。按照该协议,参加部分产权项目的每个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在需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其他所有权人的航空器。

最低部分产权份额:是指在部分产权项目中按下列要求确定的产权份额:

对于项目所属的固定翼亚音速飞机,等于或大于飞机价值的十六分之一;

对于项目所属的旋翼机,等于或大于旋翼机价值的三十二分之一。

代管航空器:是指参加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项目并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中列出的航空器。

在完全产权项目中,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全部产权;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应当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对其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并将之包括在该项目的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中。

代管服务:是指航空器代管人按照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向所有权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该种服务工作至少包括航空器运行安全指导材料的建立和修订工作,以及针对以下各项所提供的服务:

代管航空器及机组人员的排班;

代管航空器的维修;

为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所使用的机组人员提供训练;

建立和保持记录;

制定和使用运行手册和维修手册。

航空作业:使用航空器进行专业服务的航空器运行,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

A类性能旋翼机:对于运输类旋翼机,是指发动机和系统按照CCAR-29部的规定具有隔离设计特性的多发旋翼机,并且可以在关键发动机失效的情况下进行预订的起飞和着陆运行,即如果发动机失效发生,可以确保足够的指定高度范围和足够的性能来继续安全飞行。

B类性能旋翼机:对于运输类旋翼机,是指不完全符合A类标准的单发或者多发旋翼机。如果发动机失效发生,B类旋翼机不能确保保持高度的能力,并且应当采取非预订的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