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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033条

第91.1033条 对乘务员的要求

按本章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乘务员:

对于机上乘客数量为20至50名的飞机,配备一名乘务员。

对于机上乘客数量为51至100名的飞机,配备两名乘务员。

对于机上乘客数量超过100名的飞机,在配备两名乘务员的基础上按每增加50名乘客数量增加一名乘务员的方法配备,不足50的余数部分按50计算。

担任本条(a)款要求的乘务员,应当向机长演示其熟悉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应急撤离时需要履行的职责,并且能够使用机上应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