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961条

第91.961条 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

如果副驾驶在所飞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00小时,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资格,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机长完成所有起飞和着陆:

在局方或代管人规定的特殊机场;

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等于或小于1200米(3/4英里),或跑道视程(RVR)等于或小于1200米(4000英尺)。

所用跑道有水、雪、雪浆或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情况;

所用跑道的刹车效应据报告低于“好”的水平;

所用跑道的侧风分量超过7米/秒(15海里/小时);

在机场附近据报告有风切变;

机长认为需谨慎行使机长权力的任何其他情况。

在安排飞行机组搭配时,应当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在该型飞机上具有75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局方可根据航空器代管人的申请,使用对其运行规范作适当增补的方法,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新审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没有雇佣任何符合本款最低要求的驾驶员;

航空器代管人在其机群中增加了以前未在其运行中使用过的某种型别飞机;

航空器代管人建立了新的基地,指派到该基地的驾驶员需要在该基地运行的飞机上取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