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821条
第91.821条 检查和监察的实施
除航路监察外,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对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进行检查或监察,以确定该运营人是否符合本规则和局方为其颁发的运行规范的有关要求。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运行规范,以备局方检查;
除航路监察外,应当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或监察。如果预先得到局方进行航路监察的通知,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允许局方进行航路监察。
负责保管运营人记录的人员必须为局方提供这些记录。
局方可以根据检查或监察的结果,确定运营人是否有资格继续持有其运行规范。运营人如不能按照局方的要求向局方提供运行规范或任何规定的记录、文件或报告,将成为局方暂扣、吊销其运行规范或中止其部分运行规范批准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