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709条
第91.709条 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内容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的地址;
合格证的编号;
合格证的生效日期;
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代号;
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H章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运营人的名称、住址、邮政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运营人与航空器的运行相关的有关设施的地址,当设有时,包括其主运行基地和主维修基地的地址;
运营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的清单,列明航空器的型号、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以及该航空器的运行目的和运行区域;
批准运营人实施的运行种类、运行区域以及限制和程序;
运营人运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维修方式和地点,提供维修的人员或机构及其资格情况。
运营人在飞行运行中使用的每位飞行人员的姓名,持有执照的类别、编号和等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等级。可以为本项要求的内容单独列出清单,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以便随时修改;
如果运营人借助航空器代管人的服务,注明代管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计划获取的服务项目(包括该运营人参加代管人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项目的声明);
当运营人运行大型和涡轮多发飞机时,遵守本规则L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当运营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遵守本规则M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当运营人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遵守本规则N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对航空器载重和平衡的控制方法的批准;
任何经批准的对本规则特定条款的偏离和豁免;
其他局方认为必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