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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411条

第91.411条 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

除本条(d)款规定外,使用一架装有不工作的仪表、设备的航空器起飞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对于该航空器有一份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

该航空器内有一份局方颁发的批准书,批准该航空器按照最低设备清单进行运行。最低设备清单和批准书构成了该航空器的补充型号合格证。

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应当:

按照本条(b)款规定的限制进行制订;

(ii)规定带有处于不工作状态的仪表和设备的航空器如何运行。

驾驶员用的航空器记录本应当记录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

在最低设备清单和批准其使用的批准书中所述的所有适用条件和限制下运行航空器。

在最低设备清单中不得包括下列仪表和设备: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明确或其他方式提出的作为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审定基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并且在所有使用条件下是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

适航指令要求处于可工作状态的仪表和设备,除非该适航指令作出其他规定。

按本规则特定运行所需要的仪表和设备。

批准可按CCAR-121或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器进行依照本规则的运行时应当使用该航空器按CCAR-121或CCAR-135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并无需附加批准要求。

除依据本条(a)或(c)款进行的运行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可使用装有不工作的仪表、设备的航空器进行按本规则的运行,而无需有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

飞行的实施是在下列航空器上进行的:

主最低设备清单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旋翼机、非涡轮动力飞机、滑翔机或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ii)主最低设备清单已制定出来的小型旋翼机、非涡轮动力的小型飞机、滑翔机或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不是下列仪表和设备:

该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依据的适航规章规定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ii)在航空器设备清单上要求的或为执行某种飞行所规定的该种飞行的设备清单上所要求的;

(iii)第91.403条或其他规章对特定飞行种类要求的;

(iv)适航指令要求的。

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从航空器上拆下后,在驾驶舱的有关操纵上已标明,并且按照CCAR-43部第43.19条作了维修记录;

(ii)已被设置成不能工作并用标牌标明“不工作”。如果设置成不工作的仪表或设备涉及维修,则应当按照CCAR-43部来完成维修并记录。

由持有CCAR-61部执照和适当等级的驾驶员或由持有相应航空器维修执照的人员,确定不工作的仪表或设备不会对航空器构成危险。带有本条(d)款规定不工作的仪表或设备的航空器被认为处于局方可接受的经恰当改装的状态。

带有不工作仪表和设备的航空器可以根据局方颁发的特许飞行证运行,而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