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405条

第91.405条 应急定位发射机

除本条(e)和(f)款规定外,运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008年7月1日后,任何批准载客19人以上的所有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或两台任何类型的应急定位发射机;批准载客19人或以下的所有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任何类型的应急定位发射机。

2007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批准载客19人以上的所有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两台应急定位发射机,其中一台须为自动的;批准载客19人或以下的所有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

2008年7月1日后,任何旋翼机必须装备至少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还必须至少为一个救生筏装备一台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

2007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的任何旋翼机必须装备至少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

在水面上空飞行时,还必须至少为一个救生筏装备一台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

本条(a)款要求的每个应急定位发射机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应当以一旦坠机撞地时使发射机受损的概率减小到最小的方式安装在飞机上。固定式和可展式自动发射机必须安装在飞机尽可能靠后的部位;

除经局方批准外,所有安装的应急定位发射机的工作频率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所有实施国际运行的航空器上安装的自动触发工作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必须能够同时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频率上;

(ii)2010年1月1日后,所有航空器上安装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必须能够同时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频率上;

(iii)2007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的航空器上安装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必须能够同时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频率上;

(iv)2007年1月1日前已经安装使用的只能工作在121.5MHZ频率上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可以继续使用到2010年1月1日,但安装了此类应急定位发射机的航空器只能在国内实施运行。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对本条(a)款要求的应急定位发射机中所用的电池予以更换(或充电,如果该电池可充电):

当发射机的累计使用时间已超过1小时;

当发射机电池已达到制造商规定的使用寿命的50%时(或对于可充电电池,则为其充满电后的有效使用时间的50%时)。

电池新的更换(或充电)到期日期,应当清晰可见地标记在发射机的外表并记载在该航空器维修记录中。本条(c)(2)款不适用于在贮存期内基本不受影响的电池(如水激活电池)。

本条(a)款要求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应当在上一次检查后的12个日历月内对下述内容进行再次检查:

安装情况;

电池的腐蚀情况;

控制和碰撞传感器的操作;

天线是否有足够发射信号的能力。

不符合本条(a)款的飞机,可以进行下列运行,但调机飞行的飞机上不得载运除必需的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将新获得的飞机从接收地点调机飞行到安装应急定位发射机的地点;

将带有不工作的应急定位发射机的飞机从不能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调机飞行到能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

本条(a)款不适用于:

在机场93千米(50海里)半径内进行训练的航空器;

从事与设计和试验有关飞行的航空器;

从事与制造和交付有关飞行的新航空器;

从事空中洒放农用化学品和其它物质飞行作业的航空器;

经局方审定的用于研究和发展目的的航空器;

用于证明符合规章、机组训练、展览、航空竞赛或者市场调查的航空器;

运载不超过一人的航空器;

其他经局方批准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