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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205条

第91.205条 降落伞和跳伞

在民用航空器上携带的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降落伞,必须是经批准的型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如果是座垫型(伞背在背后)降落伞,要求在前120天内由专业人员包伞;

如果是其他类型的降落伞,要求:

当降落伞的伞衣、伞绳和背带全部是由尼龙、人造纤维或其他类似合成纤维,或由抗霉损与抗腐蚀材料制成的,则在前120天内由专业人员包伞;

(ii)当降落伞是由丝织绸、柞丝绸或其他天然纤维以及本条(a)(2)(i)款规定之外的材料制成的,则在前60天内由专业人员包伞。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人不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中跳伞,但是按照P章规定实施的跳伞活动除外。

当民用航空器上载有机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时,只有机上每个乘员背上经批准的降落伞,驾驶员方可做超出以下范围的机动动作:

相对于地平线的60°坡度;

相对于地平线的30°上仰或下俯姿态。

本条(c)款不适用于:

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飞行考试;

由合格的飞行教员按照颁发执照或等级的规章要求所做的螺旋和其他机动飞行动作。

在本条中,经批准的降落伞是指按型号鉴定试验合格或按技术标准规定生产出来的降落伞,或军方批准生产的降落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