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179条

第91.179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航空器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巡航平飞时,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按以下标准划分:

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飞行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9千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飞行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