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113条
第91.113条 除水面运行外的航行优先权规则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水面上的运行。
当气象条件许可时,无论是按仪表飞行规则还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驾驶员必须注意观察,以便发现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在本条的规则赋予另一架航空器航行优先权时,驾驶员必须为该航空器让出航路,并不得以危及安全的间隔在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
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
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必须给飞艇、滑翔机和气球让出航路;
飞艇应当给滑翔机及气球让出航路;
滑翔机应当给气球让出航路;
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给拖曳其他航空器或物件的航空器让出航路;
从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与该航空器对称面小于70度夹角的航线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该航空器时,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航空器不论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飞均应当向右改变航向给对方让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对位置的改变并不解除超越航空器的责任,直至完全飞越对方并有足够间隔时为止。
当两架或两架以上航空器为着陆向同一机场进近,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给高度较低的航空器让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规则切入另一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该航空器。
已经进入最后进近或正在着陆的航空器优先于飞行中或在地面运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规定强制另一架已经着陆并将脱离跑道的航空器为其让路。
一架航空器得知另一架航空器紧急着陆时,应当为其让出航路;
在机场机动区滑行的航空器应当给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让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