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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991条

第91.991条 复训的训练内容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每一机组成员提供定期复训,保证其在所飞航空器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获得充分训练并保持熟练水平。

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次问答或其他形式的考查,以确认机组成员对所飞航空器和工作位置的了解;

根据需要,包括本规则第91.987条要求的地面训练课程中的适当内容。

定期复训的飞行训练课程中,应当包含CCAR-61部对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

本规则第91.967条中要求的驾驶员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可以代替驾驶员的定期复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