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981条
第91.981条 对机组成员的总体训练要求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制定、使用和修订驾驶员训练大纲并得到局方批准,当在运行中使用客舱乘务员时,还应当制定、使用和修订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并得到局方批准。训练大纲应当与每个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被指派参加的运行相适应,并且保证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经适当训练后能够达到本规则第91.967条至第91.971条中对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要求。
机组成员在参加运行前12个日历月内,应当针对所飞航空器的型别或级别、该成员在航空器上的职位和运行的实际情况,按照训练大纲完成首次训练或定期复训,否则不得作为机组必需成员参加实际飞行。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根据机组成员的具体任务,在训练大纲中为其提供下列地面训练:
对于新招聘的机组成员,提供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基础教育地面训练:
机组成员的职责;
(ii)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内容;
(iii)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范中的内容;
(iv)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手册中的相应部分。
按照适用情况,本规则第91.987条和第91.989条规定的地面训练。
本规则第91.983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
训练大纲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为机组成员提供本规则91.987(b)款规定的飞行训练。
训练大纲中应当提供本规则第91.991条规定的定期复训地面和飞行训练。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参训的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提供适应实际运行的现行有效的学习材料。
除本条以上规定的训练内容外,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训练大纲中增加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达到下列要求:
对于所服务的每架航空器、每个机组成员工作位置、每种运行,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练水平;
对新的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包括对航空器的改装,具有合格的知识和技术水平。